| 陽泉市建筑業協會簡介 |
| 來源:陽泉市建筑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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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4 17:28:27 |
陽泉市建筑業協會
陽泉市建筑業協會成立于2000年1月,是經陽泉市民政局注冊登記的陽泉市建筑企業及勘察、設計、監理、商品混凝土、檢測等建筑業相關企業自愿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協會自成立以來,以服務企業為宗旨,在充分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積極研究探討行業改革和發展,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權益,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理論研究,促進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對推動陽泉市建筑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截至目前,協會共有會員單位145家。其中設會長1名,副會長12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常務理事35名。
服務范圍:
1、圍繞全市建筑業企業改革發展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行業專題調研,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筑業企業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2、積極開展建筑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組織企業對國家、省、行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方面標準規范的咨詢和宣貫等相關服務工作。
3、組織推進建設行業全面質量管理工作;以創建優質工程、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為引領,全面提升全市工作質量水平;開展優秀建筑業企業、企業優秀經理和建筑業優秀項目經理創優爭先活動,全面提升全市施工企業管理水平。
4、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依法依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
5、負責組織開展建筑業行業自律工作,促進全市建筑行業誠信度不斷提高。
6、開展全市建筑行業的項目經理、建造師等企業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技術工人的繼續教育及技術培訓等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
7、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招投標相關法規政策的學習貫徹,向有關部門反映執行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及意見建議。
8、組織實施行業統計、信用評價、達標創優等工作。
9、積極做好監理企業、勘察設計單位、造價咨詢企業,預拌砼、預制構件等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和檢測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確保產品質量。
10、負責組織開展法律服務工作,依法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建筑行業法制建設。
11、完成行業管理部門委托交辦的有關工作;優先購買政府有關公共服務項目,承辦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有關事項。
12、加強與各地市建筑業協會聯系,發展同國內外同行業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推動全市建筑業企業健康發展,為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服務。
13、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陽泉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2012年11月25日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20年5月22日三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組織的名稱是陽泉市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YANGQU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本市境內從事工程建設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各相關行業協會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愿參加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組織,并經陽泉市民政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憲法為準則,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為依據,聯合全市建筑業各方面力量,堅持為行業和會員提供優質服務,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陽泉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陽泉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西省陽泉市巨興巷3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圍繞全市建筑業企業改革發展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行業專題調研,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筑業企業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積極開展建筑行業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組織企業對國家、省、行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等方面標準規范的咨詢和宣貫等相關服務工作。
三、組織推進建設行業全面質量管理工作;以創建優質工程、綠色施工示范工程為引領,全面提升全市工作質量水平;開展優秀建筑業企業、企業優秀經理和建筑業優秀項目經理創優爭先活動,全面提升全市施工企業管理水平。
四、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依法依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
五、負責組織開展建筑業行業自律工作,促進全市建筑行業誠信度不斷提高。
六、開展全市建筑行業的項目經理、建造師等企業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技術工人的繼續教育及技術培訓等相關的組織管理工作。
七、組織開展建設工程招投標相關法規政策的學習貫徹,向有關部門反映執行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及意見建議。
八、組織實施行業統計、信用評價、達標創優等工作。
九、積極做好監理企業、勘察設計單位、造價咨詢企業,預拌砼、預制構件等工業產品生產企業和檢測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營造公平競爭環境,確保產品質量。
十、負責組織開展法律服務工作,依法維護合同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建筑行業法制建設。
十一、完成行業管理部門委托交辦的有關工作;優先購買政府有關公共服務項目,承辦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有關事項。
十二、加強與各地市建筑業協會聯系,發展同國內外同行業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推動全市建筑業企業健康發展,為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服務。
十三、根據需要開展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三種。
(一)團體會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與建筑業相關的行業組織、事業單位等。
(二)企業會員:在陽泉市注冊登記的建筑業企業(含外省、市在我市辦理委托法人登記或入晉備案的建筑業企業)。
(三)個人會員:在陽泉市建設領域有一定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協會。
(三)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四)在工程建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團體會員需經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準或已取得工商部門的法人營業執照;個人會員應具有執業資格證書或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職能部門登記建檔、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得本會的信息資料及書刊資料。
(六)有權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配合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并決定理事會的年度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同意。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因機構、人事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在原推薦單位工作時,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缺額可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本會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能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經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經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職責范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本會參加民事活動,對協會的一切活動全面負責。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經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對外文件;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擬定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經會長辦公會研究同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除財務人員以外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后,按有關程序實施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1名,對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應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成員、秘書長、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以下權利:
(一)監督檢查本團體財務情況;
(二)監督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人選的選任程序;
(三)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
(四)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糾正損壞本團體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提出罷免建議;
(五)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六)在理事會不履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時,召集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法定代表人或秘書長或財務主管人員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審計報告;也可直接向市社會組織管理局報告。
第五章 分支機構的設立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的設立由秘書長提出設立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批準,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五條 分支機構應遵守本會章程,按照《陽泉市建筑業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相應工作。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中有3名以上中共黨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黨組織。黨組織建立后,在社會組織黨建指導機關(陽泉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機關黨委)的指導下開展黨的建設工作。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取會員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財政資金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0年5月22日陽泉市建筑業協會三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陽泉市建筑業協會會費管理辦法
(2019年1月24日三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為進一步規范陽泉市建筑業協會會費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據山西省發展改革委、民政廳、財政廳、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通知》(晉發改改革發〔2018〕58號)文件精神及本協會《章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會費標準
1、常務理事單位年交會費5000元;
2、理事單位年交會費3000元;
3、會員單位年交會費2000元。
第二條 會費服務項目
1、宣傳國家、行業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合理訴求;
2、協助與政府部門、企業溝通解決相關問題;
3、建立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提供社會信用服務;
4、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幫助會員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5、整合行業優質資源,搭建交流合作平臺;
6、建立行業專家庫,提供咨詢服務;
7、建設協會媒體平臺,加強宣傳推廣;
8、組織開展行業評比表彰及會員內部創先爭優活動。
第三條 會費用途
1、業務支出:用于組織開展行業調研、成果鑒定等業務活動;
2、會議支出:用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秘書長工作會議、表彰總結大會等會議活動;
3、行政支出:用于日常辦公、差旅、通訊、郵寄等:
4、文印支出:用于制作會員證牌、獎牌、證書、印刷文件、會刊、報告、雜志等。
第四條 交納會費時間和票據
1、會費每年交納一次,交納時間為每年3月30日前交納當年會費;
2、每年上半年被批準入會的會員,交全年會費;下半年(7月1日以后)被批準入會的會員,按年會費標準減半交納;
3、會費由協會秘書處收取,由財務部門統一開具國家規定印制的社會團體會費票據。
第五條 會費管理
1、協會秘書處嚴格按照收費標準和時間統一收取會費;
2、協會各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會費標準,各分支機構原已制定的會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3、協會秘書處及各分支機構不得向同一家會員企業分別收取會費;
4、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辦法對會員交納的會費進行管理,合理支出、節約使用;
5、協會秘書處每年要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會費收支情況,定期向會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六條 其他
1、依章交納會費是會員應履行的義務,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秘書處收回會員證,取消會籍;
2、困難企業和特困企業可向本會提出會費減免申請,經協會會長辦公會議研究討論后,予以減免;
2、本辦法自陽泉市建筑業協會三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并在30日內報送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陽泉市建筑業協會
2019年2月1日
陽泉市建筑業協會收費項目公示
一、會費
1、收費項目:會費
2、收費性質:社會團體會費
3、服務內容:
(1)宣傳國家、行業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合理訴求;
(2)協助與政府部門、企業溝通解決相關問題;
(3)建立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提供社會信用服務;
(4)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幫助會員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5)整合行業優質資源,搭建交流合作平臺;
(6)建立行業專家庫,提供咨詢服務;
(7)建設協會媒體平臺,加強宣傳推廣;
(8)組織開展行業評比表彰及會員內部創先爭優活動。
4、收費標準:
常務理事單位 5000元/年
理事單位 3000元/年
會員單位 2000元/年
5、收費依據:
二、資料費
1、收費項目:資料費
2、收費性質:經營服務性收費
3、服務內容:——
4、收費標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5元/本
《住宅使用說明書》 10元/本
《施工日志》 15元/本
5、收費依據:章程




